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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隆昌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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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行风建设,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全院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按照《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四川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办公室负监督责任,相关科室负责人对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接待管理规范。接待科室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具体要求如下

1.“定时”接待时间为每周下午(特殊情况医院统一安排

2.“定点”:接待地点为六楼会议室(特殊情况同上)

3.“定人”:接待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由接待科室做好记录备查。

4.“有预约”:实行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后填写,或在接待科室领取《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由接待科室进行来院预约登记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接待科室根据医药代表来访需求,征求分管领导同意3个工作日内由接待科室邮件或电话回复是否接待,对纳入接待的明确告知其接待时间、接待地点

5.“有流程”: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6.“有记录”:接待时由接待科室做好记录并负责留存备查

(二)接待预约规范。预约时,各相关科室要记录拟接待医药代表人员姓名、事由、时长等信息,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三)备案管理规范相关科室要建立医药代表档案,留存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和“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号,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相关科室每年动态更新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医院纪委不定期对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诚信档案规范相关科室要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及医药代表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包括在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名义输送利益,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等。

三、监督管理

(一)医院纪委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自或违规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二)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医院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医院工作人员。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我院开展业务,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医院诊室、病房等诊疗区域。

(三)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院申请将该企业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首次发现的,医院约谈涉事公司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医院停止与该公司业务往来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公司列入医院购销产品领域的黑名单。

(四)严禁医院所有科室人员个人在院区内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医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医院纪委组织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对有投诉或举报的,由医院调查核实后,纳入个人医德医风考评,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形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置

本办法自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1.doc



 

 

中共隆昌市中医医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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